教室不是直播间,学生不应成“流量工具”丨新闻两点论

新闻两点论 吴小玉

开学在即,学生们又将回归校园。近年来,一些教室里的学生被迫成为直播对象。广东某复读机构被曝通过教室内安装的摄像头,将学生学习的实时画面在互联网上公开直播;更有某民办学校在新生军训期间对学生进行“怼脸直播”……这种未经同意的常态化监控式直播,使学生处于被围观的紧张状态,引发舆论关注;更严重的是,有的直播间甚至允许网友通过打赏“点名”特定学生,或用弹幕投票随意决定惩罚内容,完全将学生当作娱乐对象,引发家长强烈不满。

教室不是直播间,学生不应成为“流量工具”。这些直播看似是“分享日常”或“记录成长”,实则暗藏认知与操作误区,不仅可能触碰法律红线,更会扭曲教育本质。部分老师将“学生出镜”视为流量素材,忽视其背后涉及的隐私权、肖像权及教育伦理问题,误以为只要无主观恶意就不算侵权——这种观念无异于掩耳盗铃,明显落后于现行法律与社会共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并且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由此可见,如果将拍摄的内容用于涨粉、带货、打赏等商业目的,会彻底脱离教学必要的范畴,难以通过合法性审查。

更有甚者,一些以“中小学高级教师”“18年***任教经验”为标签的博主,坐拥一众粉丝,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大量包含学生正脸的教学片段、课堂趣事等内容,未作任何模糊处理。且不说其身份是否真实,部分还开设商品橱窗销售教辅资料、课程,堂而皇之做起“内容引流—粉丝变现”的生意。

有人认为,拍摄在课后完成、发布在业余时间,老师也应该享有分享的自由。但现实影响不容忽视:如果老师醉心于网络直播、账号运营,自然会挤占备课、批改作业的时间,间接影响教学质量;如果教学节奏让位于拍摄需求,课堂教学被异化为娱乐活动,也容易误导学生价值观;家长可能因观看直播而产生“用打赏换关注”的心理压力,形成隐性的利益输送……一旦学生成为“素材提供者”,教师成为“内容创作者”,教育关系就被异化为流量合作关系,教育的公正性、公益性被削弱,取而代之的是个人流量与商业利益的追逐。这样的直播,必须叫停。

直播间应是网络净地,而非侵权“飞地”,不能只强调老师的个人素养,还应强化学校与平台的责任协同。‌学校可制定类似课堂直播管理办法,纳入师德考核,通过开展专项培训,提升教师法律意识,对教师直播行为加强有效干预;网络‌平台应对教育类直播设置“非营利性”标签,限制其商业化功能,提供自动人脸模糊等简易技术工具,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还可以与教育部门联动,建立违规行为通报机制。

当然,并非对所有的教学直播都该一刀切。判断其是否合规,关键在于是否严格遵循教育属性、法律底线与技术安全等标准。教学直播采取的平台应当是经过教育主管部门认证或配备了法定功能的专用平台,而非通用社交或视频直播工具,‌其用途也仅限于知识分享、成果展示、家校沟通等教学需要,绝不可随意商业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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